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7、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方可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始终处于良好和完备状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保证国家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法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审核、审批和发放标准,严把安全质量关,保证企业具备良好完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对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但发现企业安全状况滑坡,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退出市场。
8、落实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企业生产经营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将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作为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予以审查,对不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手续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列为非法建设项目,依法予以查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立项时,必须及时报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要的相关程序。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报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一起对建设项目总体工程进行审查验收,待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9、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依法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同步计划、同步组织、同步落实、同步考核,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负责地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政府领导安全包保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本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能作用,帮助和解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0、落实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负起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许可、检查督查、隐患治理、执法处罚等项工作的主体责任,确保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起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责任,指导和督促所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各级政府的安全工作部署,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整改安全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1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负责制,认真贯彻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高危重点企业要依法足额交纳风险抵押金和提取安全费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积极整改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群众的安全意识和素质。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逐步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升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