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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4、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指定医疗废物交接专人,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搞好医疗废物的交接工作。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一式两份,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提供,每次双方交接时共同填写,分别保存,保存期为5年。
  5、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搞好医疗废物周转箱和利器周转箱的保管和维护工作,因丢失或人为破损造成的损失,由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自行负责。
  6、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及时收集和运输各医疗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收尽收。每天按规定时间、地点、路线进行集中收集和运输,医疗废物专用周转箱和专用运输车辆的标识、规格、型号必须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要求。
  (二)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及时收集和运输各医疗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进行集中处置。因交通不便、医疗废物量少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对处置后的残留物,要及时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卫生填埋。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集中处置医疗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严防产生二次污染。
  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及时提供医疗废物周转箱和利器周转箱。
  (三)集中处置收费标准和收费。
  1、收费标准。按照佳木斯市物价局《关于制定佳木斯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的通知》(佳价发〔2007〕23号)有关规定收取。
  2、收费部门。根据市政府的安排和部署,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由处置单位委托市垃圾处理中心负责按月收取。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按月足额及时缴纳,对拖延支付单位,将由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三、整治要求
  (一)切实抓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事宜的落实工作。市政府责成市政府法制办、环保、卫生、城管、新时代等单位抽调专人,联合组成落实小组,逐个医院落实上述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医疗单位要积极配合上述部门开展工作,对推诿扯皮或拒不执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由环保部门依法处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认真搞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核定工作。环保、卫生和垃圾处理中心等部门要联合对各医疗单位床位使用率和门诊量进行核定和确认,并据此确定各医疗单位废物集中处置收费额度,同时要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从今年起,每年要对各医疗单位的床位使用率和门诊量确认一次,并作为下年度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计算依据。
  (三)加强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之日起,各医疗单位自备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一律停止使用,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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