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进行专项整治,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时间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征收管理的通告》,拟从2008年3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0日,对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医疗废物是否实行集中处置,是否向行政单位及时足额缴费进行专项检查。
二、整治内容
(一)医疗废物收集与运输。
1、各医疗单位必须将产生的医疗废物实施分类包装后,内部收集送至暂贮存地点,存放在处置单位提供的医疗废物周转箱内,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集中处置。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排放,同时也不得把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物中,增加处理难度,严禁私自处置或随意丢弃。
2、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在本单位内设置符合环保要求、宜收集车辆通行、符合国务院《条例》规定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并将医疗废物和不宜处置的针头、手术刀等利器分别存放在处置单位提供的医疗废物周转箱和利器周转箱内,同时要做好医疗废物存放地和暂时贮存设施的日常卫生消毒管理工作。
3、对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废弃的麻醉性、放射性、精神性、毒性等药品及相关的医疗废物,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执行,不在集中处置医疗废物范围内;对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付集中处置前必须就地进行消毒处理,否则不得放入医疗废物周转箱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