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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8〕5号)


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制定的《佳木斯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一日

佳木斯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6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额医疗救助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的补充医疗保障。补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 医疗补助范围为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国家人事部或省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财政供养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依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筹集纳入当年预算,筹资比例和医疗补助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情况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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