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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十六)贯彻和落实国家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和省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完善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的企业,可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给予一定年限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三十七)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贯彻和落实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政策导向。严格限制对浪费能源和高污染行业企业的贷款投放,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佳木斯中心支行企业征信系统(人民银行佳木斯中心支行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八、营造良好的节能环保舆论氛围
  (三十八)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全市各级新闻媒体要结合自身特点,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报道力度。主要新闻媒体结合节能减排的阶段性工作重点,采取跟踪报道,全面宣传的方式,在重要版面、时段积极开展主题宣传报道活动,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市委、市政府实施节能减排目标的坚定决心和采取的重大措施,宣传各县(市)区各部门在加强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为我市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提供舆论支持(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九)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宣传活动。协调指导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引导公众把节能减排意识规范化为普遍的道德准则和广泛的社会行动(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四十)积极开展典型宣传。各级政府要树立一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和奖励,并组织媒体大力宣传,对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负面典型进行揭露和曝光,营造良好的节能环保舆论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九、发挥政府机构节能减排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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