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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十一)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照规定同步建立脱硫设备或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所有火电厂必须安装烟气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市环保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二)强化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市里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地区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市建设局、环保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七、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和政策体系
  (三十三)严格执行各项节能减排政策法规,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加快民用建筑节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电网调度管理等方面行政法规的制定及修订工作。抓紧完成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方面行政规章的制定及修订工作。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包装物回收利用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制订工作(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四)进一步完善资源环境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我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扩大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做好电力需求侧价格管理。推进天然气、水、热力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按照补偿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COD)、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积极推进城镇供热价格改革(市物价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五)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市财政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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