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加大实施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使用统一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在家用电器、照明等产品领域,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认真执行国际协调互认制度。建立并完善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检验。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暂停企业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环保标志;对使用伪造、冒用、转让、隐匿能源效率标识和节能、环保标志以及利用能源效率标识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市质监局负责)。
(二十七)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恢复建立市节能服务(监察)中心。建立健全市监察、县(市)区监管、单位负责的节能减排监管体制。加快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中心、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市发改委、环保局、经委分别牵头,市财政局、编办、质监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六、加大节能减排监督和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八)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及重点企业,签订责任状,建立目标责任制,并将此作为一种制度长期确定下来。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地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以及企业负责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发改委、经委、统计局负责)。
(二十九)建立并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和检测体系。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市和各县(市)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半年核算制度;加强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并按照减排监测、统计和考核办法实施减排半年核查和季度调度。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和监测办法,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节能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建立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定期公报制度(市统计局、环保局负责)。
(三十)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并配合市有关部门进行全市范围内联合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能源资源和环境稽查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对恶意偷排偷放、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污染处理设备,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对屡查屡犯、长期非法排污的企业,停产整顿。开设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市监察局、环保局、发改委、经委、市政府法制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