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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十)完善并严格执行环保和节能减排标准。认真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强对新上马企业的能耗与排放的评估和审查,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允许生产。认真落实能耗、污染排放限额标准。加强对重点耗能、排放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规范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市统计局、质监局、经委、农委、环保局负责)。
  (二十一)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强对企业 “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收回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县(市)区,实施区域限批。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统计局负责)。
  (二十二)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强对35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加强对主要耗能设备能源效率监测。全面推进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特别是直排松花江企业的管理与监控,对重点排污企业的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实施持证排污。对超总量指标排污的企业限期治理、限产限排。保证我市松花江流域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市经委、环保局、统计局、水务局负责)。
  (二十三)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逐年削减小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小时数,逐步关停、淘汰耗能高、效益低的小机组。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鼓励和支持风电、水电和生物质能发电等清洁发电。抓紧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规范有序用电,开展能效电厂试点,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市发改委、经委负责)。
  (二十四)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推广绿色照明,支持和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的新型电器设备。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深化供热体制改革,逐步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推进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市建设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五)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提高城市公交在城市交通中所占的比重。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限制高排放交通工具进入市场。推进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推广节能、清洁、混合燃料汽车和船舶等节能型交通工具。严格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定期检测、定点维护。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管,加快老旧汽车、机车和船舶报废更新。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市交通局、建设局、公安局、环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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