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具体方案。按照淘汰关停、限期整改和加快技术改造升级三个标准,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及其生产设备进行归类,实施“上大压小,扶优汰劣,有保有压”的政策,支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清理耗能高、污染大、经济效益低的小型企业。采取转产、合并、改造、融资、技术升级等方式,对耗能高、污染大、经济效益低的企业进行改造升级,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妥善安排关停并产企业职工生活(市经委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五)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高效率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浪费能源、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调整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进行节能减排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市发改委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按照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推进风能、水电、生物质能、沼气、太阳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资源调查评价。稳步发展替代能源,加快生物燃料乙醇及车用乙醇汽油等石油替代品行业在我市的发展(市发改委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七)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分解落实任务,抓紧制定并实施配套政策措施,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着力做强高技术产业,完善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在我市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市发改委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重点围绕工业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区域热电联产、绿色照明、政府节能等方面全面推进节能工程建设(市发改委、经委、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分别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紧紧围绕松花江污水治理系统工程,针对沿江重点排放企业进行严格监控,重点调查,对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严令限期整顿或停产治理,在限期内仍不能达标的一律关停。同时做好城市生活污水净化处理工作,“十一五”期间我市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 20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 3万吨,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市建设局、环保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