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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政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佳木斯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6号)及《黑龙江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黑政发〔2007〕70号)精神,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保证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十一五”节能减排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GDP)能耗由2005年的1.45吨标准煤下降到 1.16吨标准煤,GDP能耗降低20%;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10% ;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由43925吨减少到43040吨,下降2%;化学需氧量(COD)由43170减少到37300吨,下降13.6%;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 ;全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 70%以上。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依靠发展实现节能减排,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抓手和主攻方向,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建立“政府宏观指导,依法监督管理,企业积极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推进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促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构建节能环保新型产业结构
  (三)控制浪费能源和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新建浪费能源和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加大淘汰电力、水泥、冶炼、造纸、酒精、建材等行业落后产能。“十一五”期间,实现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能源消耗下降5%,规模以上企业年节能率提高4%以上,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淘汰小机组、小锅炉、小砖窑等高排放、高污染、低效益的落后生产能力(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分别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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