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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

  3、足额落实农村五保供养经费。要建立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所需经费足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从2008年起,除省级财政按农村低保标准全额补助外,市财政对各地集中供养对象按供养标准与省级补助差额部分的50%补助各县(市、区),供养人数实行一年一核定。其余50%由县、乡两级财政负担,县、乡两级财政负担比例由各县(市、区)确定。分散供养所需  经费除省级补助外的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财政负担,比例由各县(市、区)确定。同时,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要从收入中适当安排资金或实物,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4、切实解决农村五保对象医疗难问题。要通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等途径,妥善解决农村五保对象看病难的问题。在救助办法上应实行与其他救助对象有所区别的政策,不设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比例和救助标准,以切实解决五保对象医疗问题。同时,实行门诊救助与住院救助相结合,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一定经费,每年发给五保对象一定数额的门诊费,以保证他们一般疾病的门诊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明确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乡村实施、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推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做好五保供养工作作为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方面,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2、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敬老院建设的管理责任,落实供养资金,加强规范管理,为敬老院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和工作人员,切实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党政主要领导要经常走访敬老院,了解院民生活,亲自研究、亲自协调解决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真正把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心落到实处。
  3、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树立爱老扶老、关心弱势群体的强烈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尽心尽责为敬老院、为弱势群体提供服务,创造便利。村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落实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包护责任。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完善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强化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敬老院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逐年推进。财政部门要将本级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使用管理和监督,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正常运转。卫生部门要为五保供养对象医疗保健提供便利,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防病、治病工作。教育部门要保障未成年五保供养对象完成义务教育。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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