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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

  3、积极推进农村敬老院建设。县、乡两级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将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推进农村敬老院建设步伐。一是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实施省政府制定的农村敬老院建设规划,县、乡两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新、改、扩建一批农村敬老院,力争到“十一五”末期,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网络,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30%以上。二是要统筹规划,努力探索以片区为单位,或乡镇联合建设中心敬老院的路子,扩大敬老院规模,提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同时,结合社会养老,努力拓展服务功能,促进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三是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科学确定敬老院建设的区域布局、筹资机制、床位规模和配套设施,合理整合、充分利用乡村闲置基础设施资源,坚持新建、改建、扩建并举,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最大效益。
  三、突出重点,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1、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核审批程序。要根据《条例》所确定的五保供养条件,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公示”的程序,严格审核认定供养对象,规范操作,认真把关,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审核审批,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要登记造册,及时审批发证,做到人手一证。对不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要及时做好核销工作。
  2、制定并公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根据《条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的要求,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以全市农村居民在吃、穿、住、医、教、葬等方面的人均消费支出指标为基础,同时考虑全市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指标制定。根据测算,2007年我市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为2040元/人.年,即每人每月170元;分散供养标准1560元/人.年,即每人每月130元。根据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目前全市统一按上述标准实施,今后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上级政策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各县(市、区)低于此标准的应作调整,达到或高于此标准的不得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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