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
(龙政综〔2008〕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党和政府高度关注民生问题,始终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2006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新修订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农村五保供养纳入了公共财政保障为主的新轨道,为做好新形势下的五保供养工作提供了根本保证。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普遍存在供养水平较低、就医难以保障、敬老院建设滞后、集中供养率较低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条例》精神,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根据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现就加强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弱势群体,解决这部分人的生活问题,关系到党和政府在农村工作中的形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是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
《条例》、着力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
《条例》的各项规定,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强化措施,扎实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
1、切实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要紧紧围绕为老人服务、让老人满意的目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加强敬老院制度建设,强化规范管理,建立健全院务管理、财务管理、伙食管理、卫生管理、安全保卫等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加强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层次。要加强院务公开,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真正发挥其在民主决策、财务管理和服务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2、妥善解决敬老院工作人员及其待遇问题。县、乡两级政府要为农村敬老院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按照因事设岗、按需设岗的原则,为敬老院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以满足供养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工作人员根据供养对象人数及生活自理程度配备,配备比例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敬老院院长等主要管理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聘任,其他服务人员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其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列入县、乡(镇)财政预算,分担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