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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重点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章 资金扶持与监管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对同一市级龙头企业连续扶持不超过三年。有扩大生产规模,且上年度企业用电、产值、纳税增量均达到50%以上的龙头企业,可继续申请扶持。对品牌农业重点企业每年有较快发展的可以连续扶持。
  第二十七条 按照“扶优、扶强、扶大”和“兼顾有发展潜力苗头企业”的原则,每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安排扶持苗头性龙头企业不超过资金总额的15%。
  第二十八条 市农办、财政局对上报的扶持项目进行筛选、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农业调度会研究,确定具体的支持项目和扶持资金,扶持资金由市农办、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到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扶持资金的建设项目安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市农办和市财政局同意。
  第三十条 项目确定后,县(市、区)农办、财政局要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或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合同签订各方的责任、应达到的目标、资金的分期拨付与使用及项目完成的保证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局在协议书或合同签订生效后,必须严格按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将资金直接拔到项目单位,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二条 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必须加强会计核算,强化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必须积极配合农办、财政、审计部门对扶持项目建设情况和扶持项目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检查,对不配合检查、拒绝提供财务会计资料或原始材料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资格三年。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各县(市、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或补助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要限期归还到位,逾期不归还的,取消该县(市、区)下年度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资格。
  第三十四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金分两批下拨。第一批80%,第二批20%,分别于当年8月30日前和11月20日前下达到县(市、区)。品牌农业重点企业奖励资金于当年11月底一次性下达到县(市、区)。各县(市、区)务必于一个月内下达到扶持企业,并分别于第三、四季度底如实向市农办、财政局反馈资金拨付进度和项目进展情况,年终写出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包括项目进展、项目管理、资金到位及效益等)。对不如实按期上报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市农办、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证明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品牌农业重点企业和龙头企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品牌农业重点企业和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品牌农业重点企业和市级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更名材料,由县(市、区)农办、财政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办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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