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当年新开工建设,投资规模大,辐射面广,有利于我市产业发展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经市政府农业调度会研究,可确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十四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机制,每年调整认定一次,做到可进可出,被新确认的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两年。同时,每年从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评选出5-10家龙岩市品牌农业重点企业。
第十五条 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重点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扶持资金及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重点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分贷款贴息、补助经费和品牌农业重点企业奖励三种,对种养类龙头企业只授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不安排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优先扶持以下项目:
(一)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各种形式的利益共同体,包括广大农户投资参股龙头企业或龙头企业与广大农户有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的;
(二)采用现代先进技术,加工效率高,农产品增值程度大,有利于农产品系列化加工和综合利用的。
第十八条 贴息标准:
(一)对有贷款的骨干加工龙头企业给予15-30万元的贴息;
(二)对有贷款的重点加工龙头企业给予8-15万元的贴息。
第十九条 补助标准:
(一)对无贷款的骨干加工龙头企业给予10-25万元的补助;
(二)对无贷款的重点加工龙头企业给予5-10万元的补助;
(三)对流通类龙头企业给予5-8万元的补助。
(四)对苗头性企业给予3-5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条 品牌农业重点企业奖励标准:
对评为龙岩市品牌农业重点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贷款贴息用于贴补企业新上项目、扩大生产规模、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等项目的贷款利息。
(二)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研发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用于技术培训和营销服务;用于申请ISO、HACCP和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等质量论证。
第五章 扶持资金的申报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请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时,只能在补助经费和贷款贴息中选择一种,不得同时申报。
第二十三条 申报程序参照龙头企业申报办法。
第二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贴息资金的龙头企业,须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和由银行(或信用社)出具的上年度借款合同、结息单、借款记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填报“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申报文本”。
(二)申报补助资金的龙头企业,须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并说明补助资金用途,填报“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申报文本”。
(三)已连续三年得到市级财政扶持的龙头企业,在报送上述规定材料的基础上,增加报送由县级以上电力公司出具的上年度用电量增量证明及企业电费缴交收据。
第二十五条 申报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的材料随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称号的材料一同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