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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重点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填写“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提供如下申报材料和证明:
  1、在有效期内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和负债表)原件及复印件。
  3、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减免税企业需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由农业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情况证明(养殖类由畜牧兽医水产局出具,种植类由农业局出具,林竹花卉类由林业局出具)原件及复印件。
  5、由金融部门出具的信用情况证明或信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由统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产值证明。
  7、如属集团公司的还须提供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子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骨干龙头企业规模的,拟申报的,必须由发改部门提出证明。
  9、为鼓励台商到我市投资兴办农业企业,属台商独资或控股农业加工型企业在申报手续上给予简化,只需提供有效期内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统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产值证明。
  (二)流通类龙头企业申报程序参照加工类型龙头企业,填写“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提供如下申报材料和证明:
  1、在有效期内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和负债表)原件及复印件。
  3、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减免税企业需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种养类龙头企业的申报程序参照加工类型龙头企业,填写“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提供如下申报材料和证明:
  1、在有效期内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种子、种畜禽场还应提供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由环保部门出具的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畜牧养殖类企业还须提供在非禁养区和限养区内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水产养殖类企业还须提供水域养殖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产品获得无公害以上标准的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规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品牌农业重点企业的申报程序。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向所在县(市、区)农办提出申请,填写“龙岩市品牌农业重点企业申报表”, 提供如下申报材料和证明:
  1、在有效期内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和负债表)原件及复印件。
  3、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减免税企业需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市级以上确认品牌称号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企业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时,需复印件一式七份,市、县两级农办、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申报企业各一份;各种证明材料原件经市、县两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审、审核人员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后归还申报企业(下同)。
  第十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所有材料到市农办、财政局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3月20日;申报品牌农业重点企业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9月20日。

第三章 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重点企业的认定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企业进行筛选,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逐项进行认真审核。
  第十二条 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后报市农办、财政局,市农办、财政局在认真复核申报材料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提出评审意见,上报市政府农业调度会研究;品牌农业重点企业由市农办提出评审意见,上报市政府农业调度会研究认定。同时将初步认定的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重点企业名单在《闽西日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反映问题无事实依据,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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