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6日)废止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重点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08〕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龙岩市农办、龙岩市财政局制定的《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重点企业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日
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重点企业管理办法
(龙岩市农办、龙岩市财政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品牌战略的要求,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重点企业管理工作,加强对品牌农业重点企业和龙头企业的扶持与服务,参照国家和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福建省品牌农业重点企业评选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财政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业种、养、加、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产品符合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卫生标准的项目,所属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农业品牌重点企业是指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规模较大、企业拥有的品牌知名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社会认同度较大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重点企业的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动开展村企联动。
第五条 积极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各类商贸活动,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六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重点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重点企业的申报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申报加工型龙头企业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粮食、畜牧、蔬菜、竹业、果茶、水产、食用菌、饲料、生物有机肥等产品的加工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
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如属集团公司的,农产品加工经营收入须占集团公司经营总收入的60%以上。
2、投资经营规模较大。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年产值和带动农户能力居本市同行前列。市级龙头企业分为骨干加工企业、重点加工企业。骨干加工企业,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年上交税收额在2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数在1000户以上;重点加工企业,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200万元以上,年上交税收额在1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数在500户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