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贯彻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贯彻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3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宿州市贯彻〈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日

  宿州市贯彻《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切实做好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覆盖范围
  各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前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住房保障政策要求,对现行本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建立、健全进入、退出机制,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深入推进和规范实施提供制度保证,确保按照省政府规定,在2008年底前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县可适当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2010年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住房困难的城市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增强廉租住房保障能力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各县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客观环境的变化适时、适当予以调整,保证并逐渐增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能力。
  三、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逐步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水平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按照政策规定的实物配租比例,加强廉租住房房源储备。政府挂牌出让土地进行普通商品房开发时,可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建2%左右的廉租住房;政府进行旧城改造时,可在安置小区中配建部分廉租住房;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集中建设廉租小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30~40平方米,最多不得突破50平方米,其建设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配建的廉租住房应独立成栋(单元)以便管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