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市财政国库,全额纳入基金预算,实行土地出让预决算管理。
土地出让过程中的预收款、定金、保证金等资金的缴存,设立“土地保证金代收代缴户”,专门办理相关资金的收缴、划拨和退付。
(二)征收程序。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管理,市国土局负责具体征收。具体程序:
1.市国土局依据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承租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开具“土地出让缴款通知书”(见附件一);
2.市财政局依据市国土局传递的土地出让合同、承租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出让缴款通知书”,开具“一般缴款书”(见附件二);
3.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将开具的“土地出让缴款通知书”、“一般缴款书”,分别交由土地受让方、承租方等缴款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将款项就地缴入市财政国库。
(三)专项资金提取。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按缴入市财政国库的土地出让总价款,分别从中提取6%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提取规定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标准:国家及省目前规定的埇桥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35元/㎡的20%,即7元/㎡,其中上缴省1.05元/㎡);从缴入市财政国库的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按当年出让、划拨的新征土地20元/㎡,其中工业用地、城市规划道路建设用地6元/㎡,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缴入市财政国库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分别从中提取5%政府偿债准备金、提取10%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提取的各项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按规定使用或解缴。
三、土地出让的支出管理
(一)土地出让支出范围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用、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以及其他支出。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3.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