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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二○○八年三月)

  为规范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支出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0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主要任务
  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支出,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土地出让收支的财政预决算制度,加强财政监督检查,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为城乡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服务。
  二、土地出让的收入管理
  (一)收入来源。土地出让收入包括:1.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土地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2.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3.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4.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5.改变出让土地用途及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6.市国土局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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