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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8)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莆政综〔2008〕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8]2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我市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的标准。全市统一按月人均增发112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统筹企业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体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标准相应减半发给。

  五、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六、纳入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待遇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这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平稳进行,并于2008年春节前完成。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2008年2月20日前将调整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OO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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