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莆政办〔200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
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闽政办[2008]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开展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与培训
(一)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市直各单位要在去年宣传贯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形式多样地开展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专题、专栏、专版、专刊等,介绍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背景、法律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宣传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和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成效和新经验,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普及宣传应急防护知识,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公众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工作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与培训。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和机关日常学习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和掌握这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