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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秀屿区PST挂-2007-03等三幅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秀屿区PST挂-2007-03等三幅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
(莆政土〔2008〕11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秀屿区PST挂-2007-03号等三幅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请示》(莆国土资[2008]4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秀屿区2007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工业)用地中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挂牌出让编号:PST挂-2007-03号面积48944平方米、PST挂-2007-04号面积25652平方米、PST挂-2007-05号面积17200平方米(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上述三幅地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五十年,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算。
  三、上述三幅地块项目建设、生产须符合环保要求和现行的产业政策。PST挂-2007-03号出让地块为标准化厂房;PST挂2007-04号出让地块为水泥制品制造类产业类别;PST挂2007-05号出让地块为金属结构制造类产业类别(年产须达20万立米);其中PST挂-2007-03号、PST挂-2007-04号、PST挂-2007-05号投资强度须达80万元/亩。PST挂-2007-03、PST挂-2007-04、PST挂-2007-05规划设计条件分别按市城市规划局莆规秀函[2007]4号、2号、1号建设用地要求执行,具体是:建筑容积率≥0.8、建筑密度≥30% 、绿化率≤35%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地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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