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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十)宗教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及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十一)质监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十二)城管部门负责墙体立面装饰装潢、户外广告及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十三)国土部门负责易受泥石流、山体滑坡、地裂缝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气象、地震、水利、人防办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其它易受台风、暴雨、洪水、暴雪、雷电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十四)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牵头,监察、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五)其他行业和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自负责。

  四、排查内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确定的12项排查治理的内容进行。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3月)。各市(县)、区要立即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召开专门会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以及有关行业的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和本单位的实施方案,针对排查治理工作各个重点时段的要求,细化任务,分清责任,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全面动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

  第二阶段:自查整改阶段(2008年4月至11月份)。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把自查整改贯穿于整治全过程,结合三个重点时段的工作要求和此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内容,认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各市(县)、区政府、各有关牵头部门要组成由领导参加的督查组,结合三个重点时段认真组织督促检查,每个重点时段的督查不少于一次;同时,分析总结开展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报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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