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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五、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做好全过程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定期采取部门联席会议等形式,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我区固定资产投资已连续4年低于全国平均增速,综合实力弱、发展水平低、投资增长慢仍是制约我区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加大投资力度,加快经济发展,仍将是我区今后较长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各级领导和政府部门务必把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64号文件精神与我区实际结合起来,在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在建的重点项目,特别是50大庆项目的扶持力度,努力加快建设进度。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坚决贯彻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推动项目加快进展。继续加强投资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引导投资向自治区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和地区倾斜,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努力促进全区投资和经济健康持续增长,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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