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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宁政发[2008]7号 2008年1月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针对全国新开工项目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7]64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贯彻《通知》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召开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任务,提出了工作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和会议精神,依法加强和规范我区新开工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重大意义
  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2003年以来,国家在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存在新开工项目过多,特别是一些项目开工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加剧了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等矛盾和问题,加大了控制投资总规模的难度,扰乱了投资建设秩序,影响经济稳定运行。
  近年来,我区在深入推进投资体制改革的同时,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等行业和其他部分行业投资盲目过快增长,严把土地和环保两个关口,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标准,使部分热点行业投资得到有效控制,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保持了全区经济的平稳快速增长。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区新开工项目管理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违反国家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有关规定“先开工、后补办”等违规问题。因此,各级政府部门一定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把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各项部署结合起来,把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作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维护投资建设秩序、规范投资行为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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