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宝政发〔20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推进和谐文化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9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文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保护文化遗产的基础性工作。通过普查可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我市文化积淀深厚,文物资源丰富,做好文物普查工作,有利于提高我市文物保护管理的整体水平;有利于发掘、整合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培养和锻炼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奋进新宝鸡的高度,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精神,深刻认识开展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完成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普查工作的内容和时间安排
1、普查的范围和内容。本次文物普查的范围是全市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普查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1988年文物普查时已登记的3358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各县区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2、普查的时间安排。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普查标准时间点为2007年9月30日。我市的文物普查工作从现在开始,到2011年10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8年1月至2008年2月,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省上颁布的文物普查总体方案和技术标准、规范,制订我市的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开展人员培训和普查试点。
第二阶段:2008年3月至2009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区为基本单元,实地展开文物调查信息数据登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