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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宝政办发〔2008〕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市安监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市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县区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中央和省属在宝及市属企业发生一般事故,由市安监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按期批复结案。
  四、国防科研、生产单位在生产民用产品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凡不涉及军工产品生产机密的,按《条例》的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五、由市政府负责调查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按规定将调查报告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安监局批复结案。有关部门、单位对批复中处理决定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较大事故查处情况。
  六、中央和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总部应派员参加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其二级单位应派员参加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按照批复负责落实对本企业及下属单位事故责任的处理决定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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