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宣布失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郑州市2003-2008年度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关事项的通知
(郑政文〔2008〕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3年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以来,社会各界广大劳动者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团结奋进,开拓进取,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弘扬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市政府决定评选表彰一批郑州市2003-2008年度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严格标准和程序,评选出全市劳动者的优秀代表,鼓励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市人民为建设小康社会,努力实现我市跨越式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评选范围
本次评选的范围是:2003年5月以来,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劳动者。2003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被授予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者不再参加评选。
本次评选分为企业劳模、农民劳模、机关事业单位劳模、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劳模。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市政府授予“郑州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三、名额分配
全市共评选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450名(名额分配表见附件)。其中,企业劳模273名;农民劳模75名;机关事业单位劳模80名(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管理人员22员,专业技术人员58名);外籍人士1-2名。
四、评选条件
郑州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