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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第七条 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应按照设置规划和标准进行设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霓虹灯设置在建(构)筑物门楣或檐口以下的,应严格控制体量,与建(构)筑物相协调;
  (二)在同一建(构)筑物上设置的霓虹灯、门头牌匾,其高度、媒体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应相协调;
  (三)内容健康,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图案和光亮显示完整、醒目;
  (四)独立支撑式霓虹灯不得占压盲道、人行道;
  (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
  (六)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相似或冲突。
  第八条 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维护管理的原则,做好维护管理工作。设置单位应加强对霓虹灯、门头牌匾设置的日常维护与检查,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损毁的应在三日内修复。过时、过期或破损影响市容的,设置单位应当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 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不符合已公布的设置标准的,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污浊、损毁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未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
  第十条 鼓励沿街单位的建(构)筑物安装夜景照明灯饰。重点街道、路段的沿街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安装外体照明灯饰。
  第十一条 沿街单位建(构)筑物安装的夜景照明灯饰应当单独装表计量用电量,安装竣工后报市或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电量补贴。
  第十二条 城市夜景照明开闭时间:
  (一)开灯时间:
  3月1日至4月30日为18:30;
  5月1日至8月31日为19:30;
  9月1日至9月30日为20:00;
  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为18:00。
  (二)闭灯时间:
  法定节假日期间不早于24:00;
  星期五、星期六不早于23:00;
  其他日期不早于22:00。
  政府举办重大活动时,应按照政府安排调整开闭时间。
  第十三条 对已安装照明监控装置的,应由照明监控装置控制开闭时间,不得屏蔽、变动照明监控装置的控制功能,改变照明监控装置的控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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