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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能源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能源统计调查结果由县(市、区)统计局、经委、发展改革委按照市能耗公报制度要求,在经市统计局审核认定能耗数据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能耗数据。
  三、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做好能源统计的分析工作
  各级、各部门、各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要结合能源统计及监测资料,加强能源统计分析研究工作。充分利用能源统计及相关数据,加大对全市能源生产、消费变动情况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对重点用能行业和“双百”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发展趋势的跟踪、监测分析工作,加强对全市节能重点工程的进展及节能成效的监测和分析研究,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全市能源消耗与生产运行和经济增长的关联分析,努力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提供科学可靠的能源信息咨询服务,为全市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约束性指标提供决策依据。
  四、加强制度建设,密切合作,大力强化能源统计基础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努力做好节能降耗各职能部门的协调、指导工作,加强各项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对目前还没有设立能源统计专门机构的县(市、区)要督促其加快进程,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尽快设立,并配备相应的专职统计人员,保证工作条件,以确保能源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确保能源统计所需经费按时到位。
  各县(市、区)经委、发展改革委要支持、督促工业和其他行业做好能源统计管理工作,在机构的设立、人员及工作设备的配备和业务经费的落实上提出要求,努力创造条件,尽快提升能源统计的执行力。
  县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全社会能源统计的组织指导工作,做好部门、行业、企业的协调管理工作,确保各环节的有机衔接。市统计局每年定期对各部门、行业、企业能源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技能教育,不断提高能源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管理部门,特别是煤炭、电力、交通运管、石油等能源重点部门要充实本部门、本系统的能源统计力量,在统计机构中设置专门的能源统计内设机构,配备专职的能源统计人员,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和业务制度,建立、健全台账制度,以保证部门能源统计渠道的畅通和资料的翔实。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企业能源统计基础工作,加强企业能源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用能单位要严格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国家标准配备能源消费计量器具,以确保能源消费量的计量准确和能源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特别是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要配备专职的能源统计人员,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制度和台账制度,以保证资料的真实可靠。对省重点监测的“双百家”企业,要设立专门的能源统计机构,配备高素质的人员,并保证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在完成本企业常规能源统计任务的基础上,开展能源统计分析研究工作,提出节能意见和建议。被省重点监测的用能单位同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规定,每年向节能管理工作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能源消费情况、节能措施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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