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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2007年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补偿实施方案

  5、9000-12500千伏安(不含)以下矿热炉补偿360万元/台。
  6、12500千伏安以上矿热炉补偿500万元/台。
  强制拆除的费用参照标准
  1、钢铁行业 拆除确认标准为:一是淘汰高炉、转炉的炉体全部拆除;二是风机、烧结、烟囱等设备设施相应拆除;三是对生产场地进行平整。拆除费用为:50立方米以下高炉拆除费用在4.5~5万,50-100立方米拆除费用在7.5~8万,100-200立方米拆除费用在13~15万,200-300立方米拆除费用在20万左右。
  2、电力行业 对国有和职工集资建设的关停小火电机组,按国家有关规定就地报废,不得转供电或解列运行,不得易地建设。拆除费用按20万元左右/万千瓦(根据装置大小、拆除难易适当调整)的标准安排。
  3、水泥行业 拆除确认标准为:生产设施全部拆除,并对生产场地进行平整。拆除费用按5万元/座(机立窑)、10万元/座(回转窑)、4000元/台(磨)的标准安排。
  4、焦化行业 拆除确认标准为:生产设施全部拆除,并对生产场地进行平整。每个项目补助县政府拆除费30万元 。
  5、电石、铁合金行业 拆除电石、铁合金矿热炉,炉体要全部切割拆除并废毁,相应设施要全部拆离。每台拆除费用为10万元。
  四、程序和要求
  1、淘汰落后资金补偿项目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经贸局、财政局汇总后分行业上报行业组,行业组对上报的企业淘汰落后情况组织财政、环保、发改、质监、监委等部门有关人员逐一到企业进行核实,核实后行业组长签字确认,提出本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补偿资金方案,报办公室,办公室对五个行业情况汇总后报资金补偿审核领导组,资金补偿审核领导组审核通过后在运城日报公示十五日,无异议后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并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备案。(2007年度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补偿资金方案务于2008年4月5日前报办公室)
  2、各行业组根据《2007年度山西省钢铁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严格按照《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中“专项补偿资金支持的范围、原则和条件”先行审核确认,特别是要认真审核项目立项、环保、生产许可证(水泥)等有关批复文件(要对照批复原件进行审核,必要时要到原批复部门调阅原件),核实设备投产时间(钢铁)、设备具体型号及确切拆除废毁时间等,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补偿。
  3、淘汰落后产能时间从2006年1月1日起计。对2006年以前钢铁等行业已淘汰的落后产能不予安排补偿和拆迁费用。对于2007年12月31日前未对设备作废毁处理的企业,不予安排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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