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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2007年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补偿实施方案

  3、淘汰落后生产装置投产在5年内的,100-200立方米(含)每座补偿280万元,200-300立方米(含)每座补偿350万元,20吨(含)以下转炉每座补偿100万元。
  (二)水泥行业
  1、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予补偿。
  2、直径<3米的机立窑:列入2007年淘汰名单中,2007年9月底以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助30万元,9月份以后拆除的不补偿,但在2007年规划淘汰名单之外主动淘汰的予以补偿,每台补偿30万元。2008年上半年拆除的,每台窑补偿25万元,下半年拆除的,每台窑补偿20万元。2009年上半年拆除的,每台窑补偿18万元,下半年拆除的,每台窑补偿14万元。2010年上半年拆除的,每台窑补偿12万元,下半年拆除的,每台窑补偿8万元。
  3、直径≥3米的机立窑:2008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50万元,2009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40万元,2010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30万元。
  4、干法中空窑:直径3米以上的,2007年9月底以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100万元;2008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90万元,2009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80万元;2010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70万元。直径3米以下的,2007年9月底以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80万元;2008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70万元;2009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60万元;2010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50万元。
  5、湿法窑:2008年底以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200万元;2009年底以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180万元;2010年底以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160万元。
  (三)电力行业
  1、对国家五大发电集团列入关停的机组,不予补偿。
  2、对省内地方国有和职工集资建设的关停小火电机组,按每关停1万千瓦机组补偿200万元。
  (四)焦炭行业
  1、按照吨焦产能补偿3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其中未投产的,按其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比重计算补助金额。
  2、2004年省政府决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后又擅自违规建设的焦化项目,不予补偿。
  (五)电石、铁合金行业
  1、淘汰3200千伏安(含)以下铁合金电炉不予补偿(特殊品种铁合金电炉除外);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即年产1万吨以下)的电石炉不予补偿。
  2、3200千伏安(含)以下特殊品种铁合金电炉补偿100万元/台。
  3、3200-6300千伏安(含)以下矿热炉补偿160万元/台(50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除外)。
  4、6300-9000千伏安(含)以下矿热炉补偿260万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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