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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2007年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补偿实施方案

  三、补偿的范围、原则、条件和标准
  资金补偿的范围、原则、条件和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中规定的各项执行。
  补偿范围
  省级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明确“十一五”期间电力、炼铁、炼钢、焦炭、水泥、电石、铁合金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
  补偿原则
  1、对过去经政府合法批准、手续完备,但根据目前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需要淘汰的企业和项目,视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偿。
  2、建立淘汰落后产能的“奖先罚后”机制,坚持早淘汰多支持、过期限受惩罚的原则。对于提前一年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在确定支持额度的基础上,再增加10%作为奖励;提前两年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在确定支持额度的基础上,再增加20%作为奖励。对于没有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予安排补偿资金,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3、属以下情况的,不予补偿:(1)企业未对主要生产设备进行毁废处理而改作他用的;(2)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应淘汰的生产设备进行毁废处理的;(3)“关小上大”项目的;(4)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5)节能环保审批手续不全的项目和企业;(6)国家产业政策发布后明令不准建设而违规审批建设的。
  补偿条件
  1、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明确规定应予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的;
  2、企业具有合法的审批、注册手续;落后生产能力所属建设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符合有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企业生产经营正常,需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生产正常的;
  3、属于2006年1月1日后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主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并对设备进行毁废处理的;
  4、属于2007年后企业按照省经委钢铁等六个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要求,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并对设备进行毁废处理的;
  5、属于电力、炼铁、炼钢、焦炭、水泥、电石、铁合金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企业自愿淘汰尚未列入国家淘汰范围的设备并对其进行毁废处理的。
  补偿标准
  分行业参照补偿标准(含拆除费用)如下:
  (一)钢铁工业
  1、凡淘汰100立方米(含)以下炼铁高炉及15吨(含)以下转炉,不予补偿。
  2、凡淘汰落后生产装置投产在5年以上的,100-200立方米(含)每座补偿180万元,200-300立方米(含)每座补偿300万元,20吨(含)以下转炉每座补偿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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