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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关规定

运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工作透明度,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增强政府工作的系统性、预见性、科学性,使市政府领导能够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谋全局,议大事,搞调研,抓落实。现将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会议组成和时间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原则上安排在周一上午8:30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具体召开时间以市政府办公厅通知为准。
  二、会议主要内容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的总体安排和中心工作,各位副市长结合分管工作实际,对分管系统上两周需要各位市长了解的主要工作和上次会议议定的事项进行通报;对需要本次常务会议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重要工作进行汇报。其目的就是便于各位领导全面掌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思想认识更加统一,协调联系更加密切,相互支持配合更加有力,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更好地推动工作。
  (二)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的总体安排和中心工作,各位副市长结合分管工作实际,对下两周的工作提出安排意见。对下两周工作的安排意见,要尽可能做到比较具体、详尽,尤其是对事关全局的一些的重大事项、重点工程、重要工作,在时间进度的安排上尽量排出具体日程,一时难以排出具体日期的,原则上要提出大概的时间段。
  (三)凡市长、副市长专题会议可以解决的问题,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需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申报单位事先必须填写议题请求报告卡片。议题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一事一议,观点鲜明,重点突出,提出一种或几种解决意见。
  (四)议题涉及多个单位的,由牵头部门协商相关部门会签后报送;不成熟的议题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一周的周五以前,由市政府办公厅会议科负责收集会议议题,并拿出初步意见,送秘书长审阅后,报送市长审定。
  三、其它事项
  (一)市政府常务会决定的事项,应同时明确负责落实的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完成时限和质量要求等。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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