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质量,充分调动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使各级干部把心思用到谋划发展上,精力用到推动工作上,真正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落到实处,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市政府全体会议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会议组成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员会主任、局长组成。各县(市、区)长、各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二、会议时间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每季度末最后一周周五的上午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适当提前或推后,具体召开时间以市政府办公厅通知为准。
三、会议主要任务和要求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市政府工作的总体安排,由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汇报工作。市政府对下一阶段的工作统筹安排,确定重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困难和问题。
(一)根据全市工作的安排,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都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每季度向市政府书面汇报工作,重点要汇报市政府和上级部门安排部署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对下一季度的工作做到长计划、短安排,尤其是对一些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重点工程、重要工作,原则上要排出具体工作日程,对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要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和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每次市政府全体会议确定3-5个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确定2-3个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在会上汇报发言。
(三)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接到参加政府全体会议的通知后,要准时参会,不得无故缺席,若确实不能参会,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四)市政府办公厅要对每次会议安排部署的重大事项、重点工程、重要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及时跟踪、严格督查,要将督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给市政府领导,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