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机构及相关部门要坚决按照《
消防法》、《
四川省消防条例》、公安部《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对于检查出的火灾隐患,要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对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跟踪监督,直至彻底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消防安全没有保障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在加强消防监管的基础上,要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在执法中体现服务。要落实乡镇公安派出所、社区和农村警务室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小型娱乐场所、饭店、招待所、商店、美容美发、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等“六小场所”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各类小型场所火灾事故,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对火灾事故,要按照火灾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作出处理。
四、打牢基础,狠抓防范,认真抓好农村防火工作
农村防火工作历来是我市消防工作的薄弱环节。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落实农村消防工作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区县、乡镇、村组消防工作管理网络,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同步进行。要通过制订防火公约,利用田边地头书写标语等多种形式,开展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逐步推行村民消防安全自治,逐步建立健全村民多户联防网络,引导村民加强对火源、电源管理,着重对老人、小孩实施监护,重点防范电气设备、明火取暖、老人用火、吸烟、烧灰积肥、小孩玩火等原因引发火灾事故。要结合“三下乡”、“农村普法教育”、“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急科普宣传”等工作,把消防安全知识送到广大老百姓手中,形成“人人讲安全,户户学消防、事事防火患”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开展落实小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结合农村“灶改、路改、水改、电改、房改”等工作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变农村建筑耐火等级低,消防水源缺乏,消防车道不畅等不良状况,从根本上优化农村消防安全环境。
五、开展重大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坚决整治重大火灾隐患
各级、各部门要将排查和整治重大火灾隐患作为当前消防工作的重中之重,要组织专门的人力,利用专门的时间,投入专门的资金,对辖区和本行业内的隐患开展排查,符合重大火灾隐患立案标准的,必须及时立案,跟踪监督,督促整改。对隐患突出、社会影响大、历史遗留的、多产权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坚决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对隐患特别突出、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或区县政府挂牌督促而未按期整改消除的重大火隐患,要及时上报市政府挂牌督办。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了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完毕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各相关区县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必须抓紧整改,2005年以来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尽快销案,并落实整改期间的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