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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申报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认定结果对外公布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3.对本人提供的部队番号或战役类别不规范,无法查找的人员,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统一印制并填写《信息填写不规范的申报军队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告知单》,以与第2款中规定的方式直接发送到退役人员手中,讲明原因,并要求申请人签字。

  二、建档要求

  (一)对申报的军队参战涉核退役人员要逐人建立档案,分类保管,专柜存放。对已经确认参战涉核退役人员身份的,要保存本人书面申请、信息采集表、人员身份审定表、本人档案中相关内容的复印件等资料;对不在密件范围的人员,除保存上述资料外,还要保存《申报军队参战涉核退役人员认定结果告知单》(存档联);对无法查找的人员除保存上述资料外,还要保存《信息填写不规范的申报军队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告知单》(存档联)。重新申报和补报人员确认后,及时分类建档。

  (二)各县(市)、区掌握的信息采集表、人员身份审定表、统计汇总表等相关资料为秘密等级,要立卷存档,专人保管,长期保存。

  (三)要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严格审批,严格管理,规范使用,严禁向申请人传递、泄露相关信息。发生泄密事件,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重新申报和补报要求

  (一)受理登记的原则:

  1.申请人提供的部队番号和代号、参加战役的名称等信息与本人档案记载一致的予以受理登记。否则,不予受理登记。

  2.申请人提供的服役时间和参战时间与战役发生时间一致的,予以受理登记。否则,不予受理登记。

  3.申请人申报的服役部队番号与省民政厅通知中“不在密件范围内”人员的服役部队番号相同的,不再受理登记。

  (二)申报时间要求:

  1.重新申报人员在接到《告知单》后原则上在一个月内提出复查申请,逾期申请,民政部门不再受理。

  2.未申报过的漏报人员可随时申请。

  (三)申报、审定、上报程序:

  1.申报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县级民政部门(优抚科、股)审核查阅档案,提出初步意见。

  3、县级民政部门召开审核领导小组会议,专门研究,审查确认。

  4、各县(市)、区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分类汇总上报参战及涉核部队退役人员服役番号、代号等相关情况的通知》(10月31日明传电报)要求,整理填写相关表格,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收集整理后,统一报省民政厅审核认定。遇有特殊问题,各县(市)、区民政局可以直接向省民政厅请示,答复意见报市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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