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本人提供的部队番号或战役类别不规范,无法查找的人员,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统一印制并填写《信息填写不规范的申报军队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告知单》,以与第2款中规定的方式直接发送到退役人员手中,讲明原因,并要求申请人签字。
二、建档要求
(一)对申报的军队参战涉核退役人员要逐人建立档案,分类保管,专柜存放。对已经确认参战涉核退役人员身份的,要保存本人书面申请、信息采集表、人员身份审定表、本人档案中相关内容的复印件等资料;对不在密件范围的人员,除保存上述资料外,还要保存《申报军队参战涉核退役人员认定结果告知单》(存档联);对无法查找的人员除保存上述资料外,还要保存《信息填写不规范的申报军队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告知单》(存档联)。重新申报和补报人员确认后,及时分类建档。
(二)各县(市)、区掌握的信息采集表、人员身份审定表、统计汇总表等相关资料为秘密等级,要立卷存档,专人保管,长期保存。
(三)要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严格审批,严格管理,规范使用,严禁向申请人传递、泄露相关信息。发生泄密事件,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重新申报和补报要求
(一)受理登记的原则:
1.申请人提供的部队番号和代号、参加战役的名称等信息与本人档案记载一致的予以受理登记。否则,不予受理登记。
2.申请人提供的服役时间和参战时间与战役发生时间一致的,予以受理登记。否则,不予受理登记。
3.申请人申报的服役部队番号与省民政厅通知中“不在密件范围内”人员的服役部队番号相同的,不再受理登记。
(二)申报时间要求:
1.重新申报人员在接到《告知单》后原则上在一个月内提出复查申请,逾期申请,民政部门不再受理。
2.未申报过的漏报人员可随时申请。
(三)申报、审定、上报程序:
1.申报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县级民政部门(优抚科、股)审核查阅档案,提出初步意见。
3、县级民政部门召开审核领导小组会议,专门研究,审查确认。
4、各县(市)、区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分类汇总上报参战及涉核部队退役人员服役番号、代号等相关情况的通知》(10月31日明传电报)要求,整理填写相关表格,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收集整理后,统一报省民政厅审核认定。遇有特殊问题,各县(市)、区民政局可以直接向省民政厅请示,答复意见报市民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