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申报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认定结果对外公布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申报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认定结果对外公布工作的安排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申报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认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落实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制定方案,全方位做好工作,确保我市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的政策落实到位。同时,在工作进展过程中,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申报参战
涉核军队退役人员认定结果对外公布工作的安排意见
按照冀民[2007]53号、55号、56号、57号文件要求,我市对军队参战、涉核退役人员进行了登记上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部队番号和战役名称,省民政厅对照《中信联复退组电[2007]4号》文件进行了核查认定,认定结果直接发至各县(市)、区,并由各县(市)、区组织对外公布。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外公布要求
(一)对外公布工作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统一组织进行,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配合完成。以县(市)、区民政局的名义对外公布。
(二)各县(市)、区民政局组织人员对省厅认定的结果进行校对梳理,确保公布的情况准确无误。
(三)对外公布工作在2008年2月29日前完成,各县(市)、区不得逾期。
(四)对外公布的形式。
1.对已经确认的军队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在政务公开栏内对外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对无异议的人员,发送告知单并办理享受待遇的相关手续;对被举报有异议的人员重新审查确认。
2.对不在密件范围的人员,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统一印制并填写《申报军队参战涉核退役人员认定结果告知单》,成立由县(市)、区民政局、乡镇(街道)、村街(居委会)三方各一名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组,由县(市)、区民政局干部带队直接发送到退役人员手中,讲明原因,并要求申请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