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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相关修正系数的批复


  单门独院住宅价格修正系数参照表(%)

  土地使用权面积与建筑面积比为1:1.1~2(含2)之间的,系数递减0~40%。
  土地使用权面积与建筑面积比为1:1~1.1(不含1.1)之间的,系数不增减。
  土地使用权面积与建筑面积比为1:0.6~1(不含1)之间的,系数递增0~40%
  土地使用权面积与建筑面积比大于2(不含2)或小于0.6(不含0.6)的,不适用于本表修正系数,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为准。

  关于房屋安置价格有关问题的规定

  1、拆迁人用于安置的房屋价格,应依据《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2、安置房价格的评估与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必须采用同一评估原则、评估依据和评估方法,由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安置房价格一般应低于同区域商品房市场价。

  评估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1、住宅货币补偿金额=基准价格×(1+修正系数之和)×朝向系数-房屋折旧
  2、商业用房货币补偿金额=基准价格×(1+修正系数之和)-房屋折旧
  3、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货币补偿金额=剩余使用月数÷批准使用月数×建安单价×建筑面积

  说明:
  1、基准价格是经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专业权威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房屋所处地段、房屋用途、结构等,分类制定并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平均市场价格,也就是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由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并定期公布。它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二是所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权益部分。
  2、修正系数包括土地的区位因素(区域繁华程度、交通条件及状况、生活设施、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环境因素、其他因素等),房屋的成新、层高、朝向等因素,各种因素对房地产市场价值产生不同影响。
  3、运用基准价及有关修正系数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是一种政策性指导价,基准价及有关修正系数的估价原则和估价方法是拆迁评估的主要依据之一。在拆迁评估时,要结合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由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4、用途:房屋用途不同,对房屋价值有很大的影响。相邻两处房屋,用途不同,其房地产(房屋)价值有很大不同。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件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载的用途为准;产权档案也未记载的,以实际用途为准;实际用途界定以是否依法征得规划等部门同意,是否取得合法手续为依据,对改变房屋用途的,以市政府1号令《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5、本次修订的宿州市城市房屋基准价及有关修正系数,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其生效前已批准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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