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成单井瓦斯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加强维护管理。一是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全市煤矿必须在2008年6月底前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完成单井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并与省、市、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信息控制中心联网运行;二是规范各类传感器现场安设地点,按规定调校传感器,实时采集作业场所真实的通风瓦斯参数;三是加强对市、县煤矿安全主管部门及企业监控人员的业务培训,完善监控值班制度,切实提高瓦斯报警预警处置能力,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四是进一步规范各县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仪器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原则各县通过比选确定一家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服务。
(五)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通风瓦斯管理制度,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一是煤矿企业必须加强瓦斯巡回检查,严格瓦斯管理台帐、瓦检日报管理,严禁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假检;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
放炮制度。二是认真制定和严格落实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瓦斯排放各项安全措施。三是采煤工作面必须实现全风压通风,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控制风流的通风设施设置必须合理、可靠;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合理,严禁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严禁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和微风作业。四是不得随意停开通风机,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三、加强煤矿基础工作,全面实施煤矿标准化建设
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企业要将煤矿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工作来抓,通过开展安全管理标准化把安全整治进一步推向深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切实加强煤矿基础工作,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一)强力推进采煤方法和支护改革。一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集中开采;二是采煤工作面采高大于60cm的,2008年必须全部采用金属支柱,淘汰木支柱;三是掘进巷道继续推广预制砼(或料石)砌碹、工字钢、锚杆(或锚绳)等形式支护,提高巷道支护本质安全水平。掘进工作面推广绞接顶梁前探支护,杜绝裸体巷道作业;四是引导企业将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布置在岩石巷道中,减少后期维护工程量,提高顶板安全系数。
(二)加强水害防治工作。一是对省上2007年挂牌督办的一、二类水患矿井,督促企业落实完善防治水技术措施。对确实存在水患而自身又没有能力解决的矿井,引进中介机构帮助指导解决;二是重新对有水患威胁的矿井进行摸排,并列入2008年目标任务,由市安监部门挂牌督办,做到逐个查清水文地质情况,建立档案,并落实探放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