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贯彻落实《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的各项规定。要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合理组织生产,加强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和回采煤量“三量”管理,实现采掘平衡和均衡生产,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要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治理排查工作,排查治理情况按规定分别向煤监和安监部门报告,对隐患整改做到责任人、时间、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四落实”,严格按照整改规定时间,按时完成隐患整改。
二、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治理
各产煤县、有关部门要将瓦斯防治作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企业落实”的原则,落实省政府对瓦斯治理“工作不断、机构不撤、人员不散、保障经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的工作要求,继续深化瓦斯治理工作,坚决防止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产煤县、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机构,突出重点,强化指导,继续坚持和完善“以风定产”、采掘头面审批、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审、“一矿一策”等制度,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通风瓦斯管理机构,配齐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加大安全投入,保证瓦斯治理所需费用,确保瓦斯治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按省安办下达我市2008年3起、8人的瓦斯事故制指标,全市2008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瓦斯事故,各县瓦斯事故起数控制在1起、死亡人数控制在2人以内。
(二)严格执行采掘头面作业规程审批备案制度和“以风定产”制度。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提前编制作业规程,并按“一工程一规程”要求,报经县安监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采。安监部门审批矿井采掘头面作业规程,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省政府有关文件对矿井采掘头面数量规定要求,要从源头上防止企业超能力(特别是超通风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加大瓦斯抽采建设工作力度。省安办要求,2008年全省生产矿井中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我市凡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采突出矿井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或瓦斯涌出量达到相应指标、风排较难解决瓦斯灾害的矿井,2008年必须上抽采系统,确实做到先抽后采,从源头上治理瓦斯。针对古蔺县瓦斯灾害严重,多个矿井发生了瓦斯动力现象,用风排较难解决瓦斯灾害的状况,古蔺县作为抽采系统建设重点区域。2008年全市新建抽采数量不少于12处,其中古蔺不少于8处,叙永县不少于2处,泸县不少于2处。井下抽出的瓦斯(煤层气)要尽可能利用,以节约能源,减小对大气层的危害。省安办下达我市2008年1000万m3抽采量和200万m3利用量指标,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分解为:古蔺抽采量700万m3,利用量140万m3;叙永县抽采量150万m3,利用量30万m3;泸县抽采量150万m3,利用量30万m3。抽采系统按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管理,项目方案核准和竣工验收由煤监部门实施。参与资源整合矿井的抽采系统,要与矿井整合方案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