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8〕32号)
各产煤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各项任务,继续狠抓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紧紧围绕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降低百万吨死亡率的目标,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煤矿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我市2008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处理煤矿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狠抓安全,确保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关系到经济快讯发展的能源保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提高认识,识大体、顾大局,正确处理煤矿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坚持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绝不生产;同时,要帮助、指导企业正常生产、均衡生产,在保证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多生产煤炭。
(一)抓好节后复产验收工作。各产煤县要按照《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紧急通知》(泸市府办函〔2008〕27号)文件部署,认真抓好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要加强领导,制订验收方案,对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及时恢复生产。要加强灾区供电受损煤矿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复工检修前全面检查生产系统,严格按规定排放瓦斯。
(二)加快资源整合停产整改矿井验收复产工作。各产煤县要加速对去年“5.23”瓦斯爆炸事故后停产整顿尚未复产煤矿的指导,督促企业加大整改力度,符合条件的由各县组织验收尽快恢复生产。
(三)全面落实煤矿停产整改验收责任,保证具备安全条件的煤矿合法生产。煤矿井下生产作业场所的各种危险因素处于动态变化中,长期停产、不正常生产以及超能力生产都不利于煤矿生产安全。对停产煤矿应明确规定停产的期限、整改措施等,不得无期限地停产整顿、整改。不能因个别煤矿发生安全事故而责令其他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停产整顿,更不能停而不整,停而不管,要保证符合安全条件的合法煤矿实现均衡、连续生产。
(四)指导煤矿企业提前做好有关证照延续工作。今年,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了集中换证期,各县、各有关部门对煤矿证照有效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提前告知并督促煤矿抓紧报送证照申报材料,加快办理煤矿有关证照延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