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泸州市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8〕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泸州市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日
关于加强泸州市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 市城管局 市规建局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四川省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7〕356号)精神,结合我市流域水污染防治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到2010年,我市长江出境控制段面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
二、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体的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