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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泸州市清理整顿煤炭码头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市规建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要求,对煤炭码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进行核查。

  (六)市环保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于新、扩、改建煤炭码头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环保验收手续及是否按时进行排污申报登记进行核查;对原建成的煤炭码头,只对其是否按时进行排污申报登记进行核查。

  (七)市水利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煤炭码头行洪论证和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进行核查。

  (八)市安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煤炭码头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评价手续及其是否获得安全审查意见书进行核查。
  (九)市安监局:对煤炭码头是否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工商营业执照进行核查。
  五、清理整顿的要求
  (一)对靠自然岸坡违法违规建设的简易煤炭码头,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二)对规划布局不符合泸州港总体规划、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煤炭码头项目,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或限期停业关闭;
  (三)对规划布局虽符合要求但功能不符合泸州港总体规划的煤炭码头码头项目,立即停业并限期整改。

  (四)对没有依法取得与码头建设和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行政许可文件及要件的煤炭码头,立即停业并限期补充完善有关手续。
  六、清理整顿的组织实施

  (一)此次煤炭码头清理整顿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在2008年2月底前,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煤炭码头,按照对应的法律法规条款,由该法律法规的归口执行部门采取相应的关闭、停业等整顿措施。在2008年3月10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将煤炭码头清理整顿情况上报市政府。

  (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等相关部门参加,在2008年2月底前,组织一次联合执法行动,对全市重点煤炭码头进行清理整顿,切实制止电煤通过违规码头出川,保障全省及全市电煤供应。2008年3月10日前,由市交通局将联合执法情况上报市政府。

  (三)市发改委负责全市煤炭码头清理整顿的协调和督促,及时研究解决清理整顿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协调服务,扎实有效推进该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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