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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泸州市清理整顿煤炭码头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泸州市清理整顿煤炭码头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8〕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发改委《关于泸州市清理整顿煤炭码头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日

泸州市清理整顿煤炭码头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 2007年12月2日)

  为科学、合理用好有限的港口岸线资源,充分发挥港口在我市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规范我市煤炭码头建设经营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出省电煤的管理,确保全省电煤供应,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目标

  规范煤炭码头建设经营秩序,制止违法建设和无序竞争,预防安全隐患,合理有效使用港口岸线资源,充分发挥港口经济对我市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切实保障全省、全市电煤供应。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长江、赤水河流域所有经营煤炭的码头。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码头建设管理及经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文件和煤炭码头经营所需要件(见附表)。
  三、合法规范煤码头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我市港口布局和城乡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煤炭经营准入标准。
  (二)已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
  (三)已取得环保、土地、防洪、通航、安全、煤炭经营等相关手续。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四、各相关部门清理整顿的依据和职责

  (一)市发改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对新、改、扩建煤炭码头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件及其所需要件进行核查。

  (二)市经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与煤炭码头业主签订中转煤炭合同的企业是否持有《煤炭经营许可证》进行核查。

  (三)市交通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泸州港总体规划》(终审稿)要求,对煤炭码头是否符合规划、港口岸线使用批复文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以及《港口经营许可证》进行核查。
  (四)市国土资源局:对煤炭码头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以及土地预审意见批复和土地征用手续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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