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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7]4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函[2004]35号)、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3号令)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全省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对于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逐步缩小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的待遇差距,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制度高度重视,并将企业年金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到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政策规定中。各级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提高对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将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作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积极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采取积极措施,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扩大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范围。从2008年1月1日起,全省各类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年金在工资总额6%以内部分,可以从企业缴纳所得税基数中扣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当地建立企业年金用人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审核认定工作,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及时受理并出具企业年金备案的相关文件。
  三、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在企业年金建立和经营过程中的职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是企业年金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企业年金相关政策,提出企业年金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年金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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