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创新旅游投融资体系。推进旅游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尽快推行经理人责任制。鼓励旅游企业做大做强,有条件的重点景区可通过资产重组、合并、兼并等方式向邻近或具有延伸链的景区(景点)加速扩张,向专业化、集团化发展。加强银企合作,进一步拓宽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渠道。建立旅游重点项目招商引资数据库,加强对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的重点推介,认真落实优化旅游投融资环境的相关政策,以大项目为载体、以企业为平台、以资本为纽带,吸引知名大企业、大财团以及民间资本参与旅游开发建设,使旅游产业成为社会投资的热点和重点,推动旅游资源向资本转变,实现资本与资源的最佳结合。
四、加强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旅游业综合性强、关联度高、发展潜力大。旅游作为龙头产业是全省服务业跨越发展的突破口和重中之重。建设旅游支柱产业,实现吉林省由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产业大省的跨越,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我省旅游业发展的实际出发,切实增强建设旅游产业大省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加强领导,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作为重要职责纳入议事日程,摆上突出位置,推动旅游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二)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宏观协调作用,统筹研究涉及旅游产业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大旅游意识,密切配合,明确目标责任,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办事程序,形成发展合力,积极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全省旅游业加快发展。
(三)建立旅游基础设施规划协调机制。将旅游基础设施发展相关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体系;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文化、商贸、交通、林业、水利、环保、体育、园林等相关产业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绿地和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旅游区(点)的规划,要突出基础设施建设,与旅游总体规划相协调;规划、旅游部门要切实加强规划管理,监督管理好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工作,旅游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四)建立责任目标监督考核机制。各市(州)、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制订并认真落实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成果作为绩效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旅游发展目标的考核。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贯彻执行本《意见》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