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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建设“西安市气象灾害应急服务中心”,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气象灾害易发的交通、旅游行业以及易发地域村镇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区县应急办、气象等部门要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传输和应急处置措施的有效组织实施。要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和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扩大接收、传递预警信息的覆盖面和及时性,帮助群众更加有效地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区县和市级各部门要及时分析灾害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并根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的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有效措施。要高度重视灾害性天气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城市内涝等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撤离或疏散、转移重要财产,尽量减少损失。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民政等部门要落实国家减灾救灾各项措施,认真搞好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区县要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堤坝、围堰、行洪渠、水库、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及时疏通行洪渠、河道等,抓紧进行病险水库、堤坝、围堰等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各种建(构)筑物及其信息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场地)、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和其他场所或设施的要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和防雷技术设计、施工规范或标准完善防雷措施,加强对安装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对雷电防护安全的监督检查,突出抓好城镇新开工建设项目、学校和农村房屋防雷装置的安装,同时要重点抓好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储存场所,移动通讯、计算机信息系统(场地)等重点部位和广播电视、石油、化工、文物、旅游等重点行业的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组织重大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切实提高重大建设项目、重点部位和行业雷电防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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