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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四)原商业、旅游、娱乐、住宅等用途的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后,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申请新建增建的,须报发改委审批或备案后,规划部门重新编制控制性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对原建设条件与新增建设条件下的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等进行说明,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新批准的规划建设条件及规划部门的相关说明,重新核定出让金标准,土地使用者须按新核定的出让金标准补交出让金。
  (五)非经营性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后,申请改变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经发改委立项或备案后,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重新编制控制性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新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条件和原出让时的约定,重新确定出让方式,核定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审批和登记手续。
  三、加强工业用地出让管理
  (六)原使用的划拨工业用地申请转让,政府可以行使优先收购权,不宜收购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出让地价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出让合同》中除载明宗地的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土地使用条件外,还必须有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原出让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后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厂房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出让金。
  (七)参与企业改制取得的出让工业用地,在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申请改变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开发的,经国资委、发改委同意后,规划部门重新编制控制性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新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条件和原出让时的约定,重新确定出让方式,核定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审批和登记手续。
  四、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管理
  (八)土地出让后,土地使用者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明确的土地用途、规划设计条件使用土地。凡在开发建设中擅自改变各种规划条件,建筑面积超出原批准面积的,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处罚,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要予以拆除;未拆除的超出面积依法予以罚没;在开发建设中未改变各种规划设计条件,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原批准建筑面积在3%(含3%)以内的,将收缴新增面积的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不再征收新增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不再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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